2012年2月8日 星期三

[市場社會學] 台灣的表演藝術市場(上)

  20025月,台灣政府頒布「綜觀2008:六年國家發展重點計劃(2002-2007)」,提出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」(夏學理等,2011),此計畫中所謂的文化創意產業共十二項,其中一項就是「音樂與表演藝術」。根據2008年的〈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〉的統計資料,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在2006年的業者總家數為1,169家,總營業額則為6,700,779,000元。參照文建會〈民國九十五年藝文展演活動統計〉的展演數量,音樂類活動7,230場,戲劇類2,581場,舞蹈類1,515場,說唱類128場,民俗類3,331場,五類合計共14,785場。而根據〈2006-2007全國文化消費調查〉,2006年民眾每人平均花在表演藝術類的消費,音樂類為169元,戲劇類為102元,舞蹈類為50元,合計共321元。無論從場次或消費額來看,表演藝術在台灣都是一個相當有經濟規模的市場,然而表演藝術卻和其它的市場有相當多的不同點,表演藝術做為產品,在表演結束之後就不再可見,而台灣表演藝術市場的「生產者」,也就是創作者與表演者,通常是以非營利團體的形式存在,令表演藝術市場顯得相當特殊,本文即是要以社會學觀點討論台灣表演藝術市場如何建立並運作。
  根據Alexander2006)的定義,所謂的藝術具有以下幾點特質:


1.     具有藝術性的產品


2.     必須公開的傳播


3.     是一種尋求樂趣(enjoyment)的經驗


4.     是一種表現形式,呈現某種虛構(fiction)或詮釋。


5.     藝術視其脈絡而定,包含物質性與社會性的脈絡


他引用Wendy Griswold提出的「文化菱形(cultural
diamond)
」的概念,將藝術和社會的關係比擬為一個菱形,四個角分別是:藝術產品(artistic
products)
、藝術創作者(creator of
art)
、藝術消費者(consumer of
art)
、社會脈絡,主張研究者必須研究的就是這四個點之間的六個關聯,因此本文就從這菱形的兩端,創作者與消費者來著手建立整個表演藝術市場。




  


一、         表演藝術的生產


  對於表演藝術來說,生產者有兩種,一是創作者(creator),二是表演者(performer),創作者負責寫音樂、編劇、編舞,而表演者負責演出,有時個人同時會兼任創作和表演的工作,或者由一個團體共同生產出一個表演,但無論是創作者或表演者,都可以說表演藝術的生產是在進行「創作」。而「創作」做為一種生產,卻是非常矛盾的。對於表演藝術的創作者和表演者,創作並不是一種生產,至少不是馬克思所謂的會使人和產品之間異化的那種勞動生產──創作是相當個人的,它作為個人的心力產物而非體能產物,作為個人意志的傳達,創作者和表演者與表演藝術間具有相當強的連結。從一個細節我們可以看出相當的不同:當我們在購買一般的產品時(例如食物或日常用品),我們並不會追究某個產品是由「誰」所生產的,所知的也僅是品牌而已,然而一場表演卻會詳細的列出每一個參與製作的人,以一場音樂會來說,作曲家、演奏家的名字都會被列在節目單上,也就是說個人並不會消失在作品背後。表演藝術因為和生產者本身的連結,因此是稱為「作品」,而非「產品」。因此如果將表演藝術計價,也就是將創作者和表演者投入的心力計價,作品做為個人生命的延伸,若被以金錢計價,似乎就貶損了生命的價值。


  Zelizer1978)曾在文章中探討人壽保險如何突破「將生命計價」的問題,將貨幣分為褻瀆的貨幣、具有魔力的貨幣、神聖的貨幣,以此說明人壽保險為何可成為商業行為。人壽保險是直接對死去的生命計價,以貨幣計算一個人的死亡所造成的損失,曾經被看做是褻瀆生命神聖性的行為,同時,人們也擔心計算自己的死亡會造成死亡的提早降臨,這是貨幣的魔力;十九世紀末之後,人們逐漸接受人壽保險的目的並非私利,而是更理性的處理死亡,讓道德具有延續性,生命被貨幣計算後仍保有它的神聖性,甚至使生命更加不朽。在台灣,表演藝術團體通常並不是企業而是非營利組織(夏學理等,2011),我們可以用同樣方式解決表演藝術的計價問題。所謂的非營利組織則包括六項定義(邢瑜,2006):正式化(formal)、私人的(private)、不從事盈餘分配(non-profit-distributing)、自主管理(self-governing)、志願性(voluntary)、具有公共利益(of
public benefit)
。不從事營利分配和志願性、具有公共利益這幾點,解決了貨幣褻瀆藝術作品的問題。對創作者和表演者來說,創作作為生產並不是為了營利,也不能達到營利的目的,而是個人意志的展現,因此透過表演藝術獲取的金錢,只是為了維持表演藝術創作者和表演者的生計,或是支付表演藝術生產在物質方面的成本,以此延續表演藝術的創作,創造公共利益。「非營利」的特質使表演藝術的神聖性並不會因為被金錢計算而減損,相對的,若純粹為創造利益的表演(如唱片工業)會被認為是商業行為,由神聖墮為世俗,不被視為藝術。


 



4 則留言:

提醒:估狗有時候太餓會吞留言,記得備份以免被吃掉囉>"<