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8月17日 星期三

[閱讀] 郭曉玲、傅仰止〈音樂會票房與公私性質:以國家音樂廳為例〉

[文章屬性] 研究論文
[文章名稱] 音樂會票房與公私性質:以國家音樂廳為例
[作      者] 郭曉玲 台北市立教育大學音樂系鋼琴組教授 美國西北大學鋼琴演奏與教學法音樂博士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傅仰止 中研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 美國芝加哥大學社會學博士(1990

[文章出處] 《台灣社會學刊》第二十四期,頁127-177,2000年12月

[研究問題]
從國家音樂廳的音樂廳(大廳)和演奏廳(小廳)的各項演出資訊來看,台灣古典音樂表演存在甚麼樣的社會性質?


[研究方法] 二手統計資料迴歸分析

[作者主張] 
國家音樂廳的大廳演出是較具公共性質的,以音樂廳本身為主辦單位、演出者較具知名度的大型表演較有衝高票房的效果,而小廳的演出則偏向私人性質,私人主辦的小型演奏會常能有最高的票房──小廳相對於大廳的票房影響因素,反映了表演藝術的社會性質,可能不只是藝術欣賞,也是社會交流的空間。


[個人心得]
社會學界對表演藝術的關心實在難能可貴,這篇論文的切入點是在表演藝術圈待久的人們都能體會的,經過作者用社會學的角度和專業來分析,這樣的現象有了較為精確的描述和解釋。然而,研究使用的統計資料有幾點值得商榷的地方:其一,以國家音樂廳的資料來研究是否合適?國家音樂廳的場地租用需經過審核,在演出團體上本來就有一定把關,例如同樣是合唱團,台大合唱團能到大廳演出,而很多其他大學合唱團則連小廳都無法申請成功,大小廳要求的品質本來就有差異。其二,統計資料分析大廳的表演常是大型表演、小廳則是小型演奏會,以此推斷大小廳有公私性質的差異似乎不太恰當,因為大型演出需要較多資金,本來就比較需要公家單位協助(例如國家音樂廳來主辦),台灣表演藝術團體多為非營利團體,並沒有這樣的資金,而且大型演出的表演者較多,需要較大的場地,當然偏向選擇大廳而非小廳,較大的場地也才能有足夠的座位數讓主辦單位回收成本;相較之下,小廳自然會有較多的小型演奏會,因為私人主辦可能無法負擔大廳的成本。其三,以票房為研究依變項,似乎不該缺乏觀眾因素,作者使用的資料僅有國家音樂廳演出本身的主辦單位、表演類型等表演本身因素,即使請非科班的大學生評斷演出者的知名度,仍缺乏觀眾觀點,但就筆者所知,國家音樂廳會代替表演者發放問卷,並提供問卷的統計結果,雖問卷可接受表演者彈性調整,但仍能反映一部分觀眾意見,如吸引觀眾來聽演出的原因是表演者本身或親友介紹、廣告宣傳吸引等,建議可以以此類資料進一步檢視本篇研究的推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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